【案情】江蘇某公司是某外賣平臺手機應用程序在蘇州某區(qū)域的外賣配送服務承包商。圣某注冊成為外賣平臺在該片區(qū)的騎手,。圣某在送外賣時因交通事故受傷,,遂向該公司申請工傷賠償,卻被公司拒絕,。公司提出,,圣某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,而是以“個體工商戶”的形式,,與公司平等合作,,因此無需進行工傷賠償。原來,,圣某在成為騎手過程中,,按照公司要求注冊成了“個體工商戶”,并以“個體工商戶”的名義與公司簽訂《項目轉包協(xié)議》,,其中約定:雙方是獨立民事承包關系,,不屬于勞動關系;個體工商戶獨立承包配送服務業(yè)務,,承擔承攬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,。
維權未果,圣某提起訴訟,,要求認定雙方勞動關系,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表面上,,圣某作為“個體工商戶”和公司是兩個法律主體間“平等合作”,,并不存在用人關系。但實際上,,圣某由該公司直接安排工作,、直接管理,、結算薪資,雙方實際存在較強的人格從屬性,、經濟從屬性,、組織從屬性,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,,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,。
【說法】法院認為,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,,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,,主要通過考察勞動者工作內容是否系用人單位主營業(yè)務范圍、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日常管理,、是否接受勞動報酬等因素來確定,。
本案中,圣某成為專送騎手,,需要通過公司承包的站點授權才能完成手機應用程序注冊,而后圣某通過手機應用程序接單,,不能拒絕平臺派發(fā)的訂單,,公司還制定了考勤規(guī)則,請假會被扣除獎勵,;圣某的薪資來源,、發(fā)放金額均由公司確定,雙方有實際結算薪資的關系,;圣某從事的外賣配送服務屬于該公司的主營業(yè)務,。
法官提示,新就業(yè)形態(tài)用工模式較為復雜,,勞動關系認定不易,,職業(yè)傷害有時可能保障不足,新就業(yè)群體要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,。有關部門也可及時探索適合新就業(yè)形態(tài)特點的勞動者維權服務方式,,優(yōu)化對新就業(yè)形態(tài)勞動者的維權服務。
(案例來源:最高人民法院,,人民日報記者金歆整理)
《 人民日報 》( 2025年01月02日 19 版)